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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自律公约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一条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GB/T22120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GB/T22118企业信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GB/TCCA900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GB/T23791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信用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格式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开展信用评估认证业务操作。

  第二条严格按照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评级标准进行信用评级,不得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评级标准。

  第三条严格按照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评级程序和规范,开展信用评级认证服务,严格履行现场调查、访谈、核实等尽职调查义务。

  第四条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如:诋毁同业机构、事先承诺评级结果等),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严格执行统一约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低价收费。

  第六条通过平等竞争、阳光操作获得信用信息与政策资源,严禁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市场营销与政府公关。

  第七条求实务真,诚实守信,遏制“编假信息、出假报告、搞假宣传”。

  第八条保持独立的市场地位,不挂靠或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和利益团体,坚决维护职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九条为社会提供公正的信用服务,不利用自身服务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条执业时对涉及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等内容要严格保密,在未经个人或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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