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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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融资平台给予政策支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融资平台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开发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基金),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政策,优化金融机构外部环境。通过开展业务合作,对信用好、等级高的企业,政府优先予以支持,进行政策叠加;开发银行通过利率优惠、转贷机构和担保机构通过降低收费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企业发展。
二、合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于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有重要作用。各省(区、市)应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方式是通过财政注资,开发银行软贷款支持,或从具备条件的省级担保机构选择,建立省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即省级平台)。通过省级平台以增加资本金、业务合作、专业培训或联保、再担保等方式,支持地市、县级担保机构发展,形成省、市、县三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积极探索合作支持民营担保机构的有效途径。
合作开展研究,共同探索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散和化解担保机构风险。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即省级平台)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成效比较显著的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地方财政给予相应配套。
发改委和开发银行共同推动担保机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要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与发改委组织开展的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结合起来,双方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开发评级指标体系,选择一批实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开发银行优先与之开展贷款担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对其承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原则上利率不上浮,地方财政同时给予财政贴息或保费补贴等政策优惠,实现扶优淘劣。
三、合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违约率高、损失难及时处理等问题,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的有效举措。
合作开展拟保、已受保或拟贷、已借贷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逐步建立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级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机构作用,通过不断采集和累积信用信息,为企业融资与信用交易提供查询服务或制作征信报告。结合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心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工作,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依据。合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披露制度,逐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示范企业采取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公告宣传等多种方式予以激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特别是恶意失信行为并依法受到处罚的企业进行曝光,营造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