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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为推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监管,在试运行基础上,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为加强和规范系统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用户管理

  (一)确定系统用户和系统联系人

  系统用户为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下属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指定1名经办人员负责录入、管理和报送信用信息(原则上各单位限定1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汇总上报系统用户信息(附件1)。

  (二)加强密钥管理。

  系统正式运行后须使用电子密钥登录。部将根据系统用户信息配发电子密钥。电子密钥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需向技术支持单位报备,并联系密钥支持单位购买。

  二、系统运行

  (一)报送失信行为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由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提供,其失信行为信息(符合《水路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由信息生成单位的系统用户负责录入系统,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境外企业、非五星红旗船和无证企业、无证船舶的失信行为信息由系统用户负责根据系统提示录入。

  (二)加强部省对接。

  具备部省系统自动对接条件的省份,按照部省技术对接规范通过自动对接的方式报送失信行为信息。

  (三)失信行为信息校验。

  系统对录入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校验,符合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要求的需完善相关信息后重新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要明确水运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员,切实做好系统运行的各项工作。要认真按照系统使用说明(附件3),强化系统使用和运行。按照“内容为王”“应用是生命力”的要求,将系统运行管理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相结合,推进事前信用告知承诺、事中信用约束监管和事后信用奖惩应用制度的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填写附件1、系统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附件4),于2020年11月27日前报送我部。

  (二)组织开展自查。

  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要对照信息校验规范和要求,对在试运行阶段报送的失信行为信息认真组织清洗、校验和完善。加强信息质量管理,确保信息质量。要及时报送信用信息,自信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涉及行政复议的信用信息,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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